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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安制辅警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4-12-25 15:02:19 点击:623
国外保安制辅警法律地位
新加坡是亚洲地区保安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保安组织存在三种形式:辅助警察、单位内保机构和一般保安公司。单位内保机构由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不作规范;一般保安公司根据《私人调查及保安公司法令》设立,并有新加坡警察部队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新加坡警察法设有辅助警察专章,辅助警察队经内政部长批准,由警监确定在政府、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管辖权的区域设立。
辅助警察分为两种:一是工商保安辅助警察,依据1972年《工商保安公司法令》由政府设立,其职能是保卫政府部门、银行和其他工商业设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减少警察日益沉重的负担。工商保安辅助警察在协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重要设施辅助警察,经内政部长批准,警监授权在机场、电视台、军工厂等地设立,不对外提供有偿服务。
在新加坡,辅助警察并没有作广义的理解,保安辅助警察与单位的内保机构、一般保安公司严格区分,辅助警察拥有较为重要的警察权力,且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工商保安辅助警察拥有武装权,警官由警监发给授权证,并拥有除刑事侦查权以外与警官相同的权力与豁免权;重要设施辅助警察则享有在其所在部门的的管辖区内或区外一定范围内具有除刑事侦查权以外同级警察的权力和豁免权。而法律对于其他保安人员并没有赋予特殊权力。